(2015)鄂咸安执字第6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咸宁市咸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执字第609-2号申请执行人咸宁市咸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被执行人杭州安步楼梯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鄂咸安执字第609-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杭州安步楼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1626.22元。现因被执行人杭州安步楼梯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杭州安步楼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帐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辉审判员 熊明生审判员 江和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亚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