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苏行终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郑伟跃与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苏行终字第001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伟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南京市珠江路455号。法定代表人徐曙海,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傅根辉、尹路,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上诉人郑伟跃因诉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玄武区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行初字第24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伟跃,被上诉人玄武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傅根辉、尹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2014年4月11日,郑伟跃通过南京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向玄武区政府提出三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分别申请公开:1、明城墙(玄武门至神策门段)环境整治项目(以下简称涉案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调查结果和以公告形式公布的证据;2、涉案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论证报告;3、涉案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以及及时公布情况。因玄武区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郑伟跃于2014年5月16日向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4年7月9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玄武区政府未答复郑伟跃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责令玄武区政府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玄武区政府曾致电郑伟跃,告知涉案信息已经准备好,提出让郑伟跃至玄武区政府处查阅,郑伟跃在电话中要求玄武区政府以邮寄方式公开信息,玄武区政府亦表示同意。2014年7月30日,玄武区政府通过南京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作出答复:1、关于涉案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调查情况,玄武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已于2012年12月6日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张贴公示,相关照片复印件将于近日以挂号信形式予以邮寄;2、关于涉案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论证报告,相关复印件将于近日以挂号信形式予以邮寄;3、涉案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区征收办于2012年10月19日至2012年11月18日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张贴公示经南京市住建委认证同意的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意见。2012年11月20日,根据公示期间收到被征收人的书面修改意见,区征收办已按规定进行了修改,同时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公示,相关材料和张贴现场照片复印件将于近日以挂号信形式予以邮寄。2014年7月30日,玄武区政府向郑伟跃邮寄了《公示表》、《调查结果公示》、《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回复》、《征收补偿方案论证申请书》、《涉案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涉案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告》、《涉案项目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公告》、《涉案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郑伟跃认为玄武区政府邮寄的并非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及《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郑伟跃申请公开的第一项、第三项政府信息均属于玄武区政府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玄武区政府对郑伟跃提出的相关信息公开申请,负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出相应答复的法定职责。至于郑伟跃申请公开的第二项信息,应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征收补偿方案论证。玄武区政府邮寄的《征收补偿方案论证申请书》、《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回复》中反映的区征收办向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南京市住建委)报请对征收补偿方案组织论证,以及南京市住建委作出回复的情况与上述规定相一致。因此,目前并无证据证明征收补偿方案论证报告是玄武区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关于郑伟跃提出的第一项信息公开申请,玄武区政府向其邮寄的《调查结果公示》只涉及被征收范围内部分房屋的调查情况,未能完全履行公开“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调查结果”信息的法定职责。关于郑伟跃提出的第二项信息公开申请,玄武区政府向郑伟跃邮寄了《征收补偿方案论证申请书》及《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回复》,并辩称其没有郑伟跃所申请的论证报告。玄武区政府应及时告知郑伟跃涉案征收补偿方案论证报告不属于其公开的信息,玄武区政府未能充分的履行该项信息公开的法定告知义务,行政行为存在瑕疵。关于郑伟跃提出的第三项信息公开申请,玄武区政府邮寄的《涉案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涉案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告》反映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公告的形式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涉案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涉案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公告》反映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求意见后进行了修改,增加了产权调换房源并再次予以公布的情况。综上,针对郑伟跃提出的三项信息公开申请,玄武区政府已依法履行对其中第二项、第三项信息的公开职责,但未完全履行对第一项信息的公开职责。原审法院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责令玄武区政府于原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继续履行向郑伟跃公开涉案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的调查结果;驳回郑伟跃要求撤销玄武区政府对涉案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论证报告、涉案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以及及时公布情况的公开答复并责令玄武区政府对上述信息申请重新作出答复的诉讼请求。上诉人郑伟跃上诉称:1、玄武区政府向上诉人提供的《调查结果公示》内容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以下简称《征补条例释义》)的规定。2、玄武区政府称不拥有上诉人申请公开的第二项信息,但未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告知;上诉人申请公开的第三项信息不仅指涉案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还包括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和及时公布的情况。原审法院认定玄武区政府履行了第二项、第三项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错误。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玄武区人民政府答辩称,被上诉人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请求本院驳回上诉,并对原审判决第一项依法予以改判,维持第二项判决。上诉人郑伟跃提起上诉后,原审法院将双方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均随案移送本院。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被上诉人玄武区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是否合法进行了辩论。上诉人郑伟跃在庭审中除坚持上诉意见外还主张:1、对于其申请公开的第一项政府信息,《征补条例释义》中载明,调查登记事项一般包括征收范围内所有房屋的区位、新旧程度、楼层朝向、周围环境、家庭成员状况、附属物面积等。玄武区政府向其公开的《调查结果公示表》内容错误。2、对于其申请公开的第二项政府信息,根据《征补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玄武区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故其应当拥有征收补偿方案的论证报告。3、对于其申请公开的第三项政府信息,《征补条例释义》中载明,征收补偿方案的公示应当包括征求意见的数量、基本内容、特点、相关调查内容的情况等内容,玄武区政府作出的答复与此不符。被上诉人玄武区政府在庭审辩论中仍坚持其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上诉人郑伟跃向被上诉人玄武区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1、涉案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调查结果和以公告形式公布的证据;2、涉案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论证报告;3、涉案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以及及时公布情况。首先,郑伟跃申请公开的第一项政府信息属于玄武区政府在履行涉案房屋征收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但玄武区政府向郑伟跃提供的《调查结果公示》只涉及被征收范围内部分房屋的调查情况,原审法院认定玄武区政府未完全履行公开该项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判决责令玄武区政府继续履行向郑伟跃公开该项政府信息正确。其次,因玄武区政府在实施涉案房屋征收过程中,依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拟定涉案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后,报南京市住建委组织征收补偿方案的论证。玄武区政府未制作涉案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论证报告,其未告知该项信息的公开义务机关不当,但其向郑伟跃提供的《征收补偿方案论证申请书》、《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回复》可以反映涉案征收补偿方案的论证过程,原审法院认定玄武区政府未能充分履行该项信息公开的法定告知义务,行政行为存在瑕疵亦无不当。关于郑伟跃申请公开的第三项政府信息,玄武区政府告知其相关信息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已经向公众公开,并向其提供《涉案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涉案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告》、《涉案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涉案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公告》,可以反映涉案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及公布的情况,故玄武区政府依法履行了该项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原审法院判决驳回郑伟跃要求撤销玄武区政府对涉案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论证报告、涉案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以及及时公布情况的公开答复并责令玄武区政府对上述信息申请重新作出答复的诉讼请求正确。综上,上诉人郑伟跃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郑伟跃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军代理审判员  沙永梅代理审判员  张世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崔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