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刑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瑞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
案由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渭刑初字第00122号公诉机关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瑞,男,198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家自由职业者。2014年12月24日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渭南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渭南市临渭区看守所。辩护人吴某,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渭临检公诉刑诉(2015)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瑞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燕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瑞及其辩护人吴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3日8时,被告人李瑞在渭南市经开区试飞战斗机事故现场,不听现场安保人员阻止,用DV摄像机、航拍器等设备对飞机残骸进行全方位的拍摄。经鉴定,被告人李瑞所拍的17段视频涉及飞机坠毁事故现场影像,属于秘密级国家秘密信息。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瑞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请求对其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李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辩称自己法律意识淡薄,当时没有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表示以后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请求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被告人李瑞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瑞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定性不持异议。辩称李瑞受他人指使,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2日15时许,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制的一架某型飞机在渭南市经开区渭河滩附近坠毁。23日早8时许,被告人李瑞带着航拍器、DV摄像机等设备从西安乘坐高铁到渭南准备拍摄飞机残骸的视频。到事故现场后,被告人李瑞先用手机拍摄,被现场安保人员阻止后,仍用DV摄像机、航拍器对飞机残骸进行全方位的拍摄。后被现场安保人员控制并移交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当场扣押了被告人李瑞拍摄使用的手机、DV摄像机、航拍器、硬盘、读卡器等物。经渭南市国家保密局鉴定,被告人李瑞所拍的17段视频涉及飞机坠毁事故现场影像,属于秘密级国家秘密信息。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安处工作人员吴某、高某某、戴某某的证言,2014年12月22日下午,我们公司飞豹战机在渭南经开区沙王河西坠毁,属国家重大事故,属于国家秘密。西飞公安处承担现场警戒任务,在现场勘查工作完毕之前,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事故现场,不得私自拍摄事故现场。23日下午,我们发现有人拟用手机拍照,立即让其离开。大约17时30分左右,我们在主现场上空发现一可疑飞行器在空中来回飞行,后降落在电线铁塔附近,我们过去将正在收拾该飞机的男子控制,交给当地公安机关处理。该男子与之前用手机拍照男子为同一人。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2014年12月23日,我在沙王桥西边的河滩沙场看场子,离飞机掉下来的地方不到50米,当时现场已经全面警戒,都是警察和飞机公司的工作人员,不让任何人进入。中午12时左右,我看见有一个小伙在现场南边电塔底下,拿着相机拍飞机掉落的现场,一直到下午17点左右才走。3、扣押笔录显示,被告人随身携带的手机、DV摄像机、飞行器、硬盘、读卡器等物被当场扣押。4、渭南市国家保密局《关于影像资料密级鉴定结论的复函》渭国保函(2015)02号证实,被告人李瑞所拍17段视频资料涉及飞机坠毁事故现场影像,属于秘密级国家秘密信息。5、被告人李瑞的供述,2014年12月22日下午,周洋通过腾讯QQ发信息给我,说她从新闻上看见渭南有一架战斗机爆炸后落到渭南的渭河滩内,让我拍些飞机的残骸。23日早8时许,我带着航拍器从西安乘坐高铁到渭南,9时左右到渭河滩。现场在沙王大桥西边的河滩地,有警察在现场设置警戒线。我在高压线附近用我的DV拍现场情况,断断续续持续到下午16时许,我就用手机到跟前拍,被执勤民警发现不让拍,我就绕到离现场200米外的高压线铁塔旁,把航空飞行器升到100米的空中,在飞机残骸现场上方进行拍摄视频,拍了四五分钟,就降下来,就有三名警察过来了,就把我带到派出所来了。我用微信给周洋传了20秒的飞机残骸视频,其他再没有传过。除上述证据外,还有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瑞法律意识淡薄,在拍摄试飞战斗机事故现场时已被安保人员制止,仍使用航拍器进行偷拍,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瑞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李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依法可酌情予以轻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瑞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2月24日到2015年12月23日止。)二、当场扣押的手机、DV摄像机、航拍器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文侠人民陪审员 张渭良人民陪审员 李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宁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