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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州民一初字第03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申某诉被告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朱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州民一初字第03568号原告:申某,男,1987年3月7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告:朱某某,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诉被告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锋审 判 员  季云玲人民陪审员  江 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