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州民一初字第03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申某诉被告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朱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州民一初字第03568号原告:申某,男,1987年3月7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告:朱某某,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诉被告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锋审 判 员 季云玲人民陪审员 江 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