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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裕恢执字第0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陈学与杨庆兵、宋德军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学,杨庆兵,宋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六裕恢执字第00009-3号申请执行人:陈学,男,汉族,1970年10月1日出生,住霍邱县。被执行人:杨庆兵,男,汉族,1972年8月6日出生,住六安市。被执行人:宋德军,男,汉族,1976年12月13日出生,不住霍邱县花园镇街道。申请执行人陈学与被执行人杨庆兵、宋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六裕民二初字第009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杨庆兵、宋德军应支付陈学568900元(利息另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85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协议到期部分已经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六裕恢执字第0000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  武执行员 张  军执行员 郑 如 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欧阳新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