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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00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刘春贵、刘宝林与沈阳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高坎街道办事处仁境社区委员会,第三人沈阳市东陵区仁境农工商联合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贵,刘宝林,沈阳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高坎街道办事处仁境社区委员会,沈阳市东陵区仁境农工商联合公司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00657号原告刘春贵,男,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委托代理人陈乃义,系沈阳市东陵区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宝林,男,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委托代理人陈乃义,系沈阳市东陵区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阳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高坎街道办事处仁境社区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高坎镇仁境村。第三人沈阳市东陵区仁境农工商联合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高坎镇仁境村。原告刘春贵、刘宝林与被告沈阳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高坎街道办事处仁境社区委员会,第三人沈阳市东陵区仁境农工商联合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岩峰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春贵、刘宝林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春贵、刘宝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3元,减半收取486.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岩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关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