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晓燕与林永河、廖燕辉、林时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燕,林永河,廖燕辉,林时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790号原告王晓燕,女,198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委托代理人林文清,男,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告林永河,男,1991年8月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告廖燕辉,男,1991年4月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告林时付,男,1991年8月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燕与被告林永河、廖燕辉、林时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燕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王晓燕负担。审判员 李培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裕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