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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保康马民初字第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保康马民初字第0041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聂旭刚,南漳县东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参加一审诉讼,代收法律文书。被告殷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杨先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晓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