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保康马民初字第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保康马民初字第0041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聂旭刚,南漳县东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参加一审诉讼,代收法律文书。被告殷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杨先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晓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