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张开民初字第004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唐顺峰与庄科、庄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顺峰,庄科,庄永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民初字第00403-1号原告唐顺峰。委托代理人许海兵,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科。被告庄永刚,1953年1月1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顺峰诉被告庄科、庄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顺峰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庄永刚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顺峰申请撤回对被告庄永刚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顺峰撤回对被告庄永刚的起诉。原告唐顺峰诉被告庄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继续审理。审判员  赵春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艺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