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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字第2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蒋婷婷与蒋太秋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虹,蒋太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280-1号申请执行人张虹,女,198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雁峰区。被执行人蒋太秋,男,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住衡阳市雁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虹与被执行人蒋太秋离婚纠纷一案中,根据执行依据即(2011)雁民一初字第46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和权利人张虹的书面申请,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蒋太秋银行存款21113元;或扣留、提取其21113元的其他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仁智审 判 员  李榜元代理审判员  刘 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强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