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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执字第003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盐城市建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富仓燃油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连执字第00347-2号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建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人民路4号。法定代表人李忠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金林,江苏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凯,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江苏富仓燃油发展有限公司(原江苏玖尚燃油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板桥工业园金港路19号。法定代表人赵文学,执行董事。盐城市建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富仓燃油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连民初字第0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江苏富仓燃油发展有限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建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400000元、违约金925000元(计算至2013年8月14日),以及2400000元的逾期付款利息(从2013年8月22日起至该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33400元,由被执行人江苏富仓燃油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苏富仓燃油发展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为江苏赛孚燃油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1年3月11日变更登记为江苏玖尚燃油发展有限公司,后变更登记为江苏富仓燃油发展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2014)连执字第00347-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3月26日对被执行人江苏富仓燃油发展有限公司(原江苏赛孚燃油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连云区板桥工业园横一路8号(板桥烧香河东南侧)100132.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2010LY3320、地号为:3207031022020023001)予以轮候查封。另查明,被执行人江苏富仓燃油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上述土地使用权有7家法院查封,首封法院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的查封为轮候查封,故该土地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执行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的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连民初字第0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吕在春执行员  徐明山执行员  牟宗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成 斌附查封、扣押、冻结期限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请在期限届满之日的15日前向本院提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