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一初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一初字第815号原告刘某,女,196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男,193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3号1-5-2。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莹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舒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