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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一初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一初字第815号原告刘某,女,196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男,193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3号1-5-2。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莹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舒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