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假字第1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李斯尧诈骗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斯尧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假字第1573号罪犯李斯尧,男,28岁(198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现在北京市监狱服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7日作出(2009)朝刑初字第220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斯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现已缴纳)。李斯尧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9日作出(2010)二中刑终字第13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7月20日以(2012)一中刑减字第330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3年9月23日以(2013)一中刑减字第385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北京市监狱于2015年4月28日提出对罪犯李斯尧的假释建议,并将案卷材料及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对罪犯李斯尧进行了讯问,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监狱认为,罪犯李斯尧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4年5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4年11月获得监狱表扬奖励。北京市监狱根据李斯尧的改造及奖励情况,建议对李斯尧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斯尧的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监狱罪犯假释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李斯尧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斯尧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斯尧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2017年12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雅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