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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调执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魏代美与刘妮妮、青岛芳妮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代美,刘妮妮,青岛芳妮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调执字第303号申请执行人魏代美。被执行人刘妮妮。被执行人青岛芳妮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代美与被执行人刘妮妮、青岛芳妮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魏代美因与两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即商初字第6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瑞亮审 判 员  于周旭人民陪审员  张 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正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