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调执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魏代美与刘妮妮、青岛芳妮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代美,刘妮妮,青岛芳妮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调执字第303号申请执行人魏代美。被执行人刘妮妮。被执行人青岛芳妮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代美与被执行人刘妮妮、青岛芳妮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魏代美因与两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即商初字第6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瑞亮审 判 员 于周旭人民陪审员 张 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正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