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执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宋志红、郝文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大直支行,宋志红,郝文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2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大直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号。被执行人宋志红,技术员,原住宾县。现住址不祥。被执行人郝文全,男1969年3月16日生,技术员,原住宾县。现住址不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大直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志红、郝文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宾县人民法院(2014)宾民初字第21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87,4942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4)宾民初字第2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繁影审判员 姚云和审判员 王靖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富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