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李天华与徐志永娄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华,徐志永,娄汉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052号原告李天华。被告徐志永。被告娄汉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天华与被告徐志永、娄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徐志永、娄汉红的银行存款8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安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