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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民初字第00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0722号原告杨某某,男,198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开县人。委托代理人伍宏学,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某某,女,198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开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要求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皮志仲代理审判员  杨大蓉代理审判员  代 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段辉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