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民初字第00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0722号原告杨某某,男,198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开县人。委托代理人伍宏学,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某某,女,198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开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要求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皮志仲代理审判员 杨大蓉代理审判员 代 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段辉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