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宝初字第01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柏旭与被告丛培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丛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宝初字第01762号原告陈某某,男,1986年9月26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北票市。被告丛某某,男,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丛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和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连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