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503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方某某,女,1962年3月5日生,汉族,黑龙江省中纳输配店出纳员,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61年5月17日生,汉族,哈尔滨市粮食局南岗粮管处服务员,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方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08)南民一初字第114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08)南民一初字第11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应按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辉审 判 员 陈秉林代理审判员 赵伟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乔 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