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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高阳裕丰泰与李文龙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阳县裕丰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同祥,李文龙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466号原告高阳县裕丰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阳县高阳镇宏润大街。负责人赵彦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建锐,该公司经理。被告刘同祥。被告李文龙。本院受理的原告高阳县裕丰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同祥、李文龙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同祥、李文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苑铁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