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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民三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邱恩忠诉邱恩经、邱恩长、邱恩连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恩忠,邱恩经,邱恩长,邱恩连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三初字第191号原告邱恩忠委托代理人张勇被告邱恩经被告邱恩长被告邱恩连三被告委托代理人邱兆胜原告邱恩忠与被告邱恩经、邱恩长、邱恩连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启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高春艳、人民陪审员崔红霞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恩忠委托代理人张勇、被告邱恩经、邱恩长、邱恩连及委托代理人邱兆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在2005年1月1日与苏家屯区王纲街道办事处水萝卜台村村委会签订了土地家庭承包合同。原告承包地北是河线,南是道,西是邱恩经、邱恩长、邱恩连,东是耿淑芬。三被告与原告相邻的土地由三被告轮流耕种。2010年原告种地时发现被告多占用原告土地约5条垄。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腾退土地并赔偿经济损失。本院认为,诉争土地的权属不清,是产生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本案中,原告与三被告均认为对诉争土地享有合法的权利,对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邱恩忠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启军审 判 员  高春艳人民陪审员  崔红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