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绿民一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长春宝成生化发展有限公司与于勇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宝成生化发展有限公司,于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一初字第606号原告长春宝成生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玉米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唐志富,总经理。被告于勇,男,1975年4月2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宝成生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于勇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宝成生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XX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