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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二初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云某某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二初字第00156号原告:云杰,男,198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张合义,该分公司总经理。原告云杰诉称:原告在被告公司办理的手机号码,2015年3月5日,被告在没有通知原告的情况下,把自己手机号过户给他人,导致原告无法正常联系业务,为了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登报赔礼道歉;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被告信息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云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劲风第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