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泗民一初字第01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杨开昌与张见(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开昌,张见(建)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1422号原告:杨开昌,男,1943年5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委托代理人:高成安,泗县黄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见(建)文,男,1975年7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原告杨开昌与被告张见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开昌的委托代理人高成安、被告张见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开昌诉称:2013年2月11日,被告因资金紧张于当日从原告手中分别借款10000元和30000元,并约定2013年8月17日还清,当时立借条二张。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一拖再拖拒付,无奈之下,特诉讼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我借款40000元及利息53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张伟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借条二张,证明被告于2013年2月11日分别借原告10000元和30000元。被告张见文辩称:借钱是事实,我现在没有偿还能力。本案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对证据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过审查,认为原告所举证据真实,合法,被告对其真实性不持异议,故本院予以认定。本案经开庭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3年2月11日,被告因资金紧张于当日从原告手中分别借款10000元和30000元,并约定2013年8月17日还清,当时立借条二张。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一拖再拖拒付。为此双方引起纠纷。庭审中,原告放弃5300元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借原告人民币40000元,事实清楚,有被告立据在卷佐证,被告理应偿还。庭审中,原告放弃对利息5300元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见文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杨开昌借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被告张见文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仇典楚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依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