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哈尔滨和顺祥经贸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锋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和顺祥经贸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锋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685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和顺祥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东棵树副57号(中国铁路物资哈尔滨物流有限公司10-807-1室)。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锋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会展家园小区29栋8、9号。法定代表人黄展,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和顺祥经贸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三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哈尔滨市锋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欠款1375812.2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182元、执行费16158元,现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三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辉审 判 员 陈秉林代理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孟祥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