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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忠法民初字第01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陈松梅与张名敏,张金龙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松梅,张名敏,张金龙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1300号原告陈松梅,女,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忠县。委托代理人任成羽,重庆市忠县忠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名敏,女,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忠县。被告张金龙,男,197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忠县。委托代理人邹超,系张金龙妹夫。本院在审理陈松梅诉被告张名敏、张金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松梅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松梅撤回对被告张名敏、张金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石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佳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