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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刑执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黄绪明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186号罪犯黄绪明,无业。罪犯黄绪明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2月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3年9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2月被海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4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被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07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3日被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以(2012)东刑二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至2013年8月17日止。2012年7月18日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东刑二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黄绪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与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2)东刑二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的刑罚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至2015年8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绪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记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可以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请对罪犯黄绪明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绪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黄绪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绪明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5年5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朱立刚代理审判员  杜兴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玉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