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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依民初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龙鹏商砼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煤龙化哈尔滨矿业有限公司、中煤龙化哈尔滨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龙鹏商砼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中煤龙化哈尔滨矿业有限公司,中煤龙化哈尔滨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依民初字第987号原告哈尔滨市龙鹏商砼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立,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庆利,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中煤龙化哈尔滨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依兰县,机构代码证:79926995-8法定代表人杨卫星,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岳长彦,男,依兰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脉连,男,该公司部门副经理。被告中煤龙化哈尔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依兰县达连河镇内,机构代码证:68604414-6。法定代表人梁兆林,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岳长彦,依兰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市龙鹏商砼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煤龙化哈尔滨矿业有限公司、被告中煤龙化哈尔滨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市龙鹏商砼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市龙鹏商砼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96.00元由原告哈尔滨市龙鹏商砼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崔景凤审 判 员  孙 琳人民陪审员  梁海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春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