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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东执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会理县小黑箐乡马鞍山铁矿与会理县亿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会理县金智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会理县小黑箐乡马鞍山铁矿,会理县亿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会理县金智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东执保字第83号申请人会理县小黑箐乡马鞍山铁矿,住所地:会理县小黑箐乡。投资人刘述伦。委托代理人王志,四川明炬(攀枝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会理县亿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会理县黎溪镇力屯。法定代表人李树瑜。被申请人会理县金智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会理县绿水镇上良村。法定代表人李树瑜。申请���会理县小黑箐乡马鞍山铁矿因与被申请人会理县亿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会理县金智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会理县亿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会理县金智矿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会理县小黑箐乡马鞍山铁矿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会理县小黑箐乡马鞍山铁矿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其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会理县亿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会理县金智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肆佰叁拾柒万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得转移,待案件审结后依法处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戴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仁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