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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执行字第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文庆与被执行人周源鸿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文庆,周源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执行字第1186号申请执行人邓文庆,男,汉族,1988年8月23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周源鸿,男,汉族,1987年9月1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邓文庆与被执行人周源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德民初字第18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5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请人已受偿2000元,被执行人尚欠3150元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德民初字18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 东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