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赣民初字第02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孙彪与胡惠、王唤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彪,胡惠,王唤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02033号原告孙彪,居民。委托代理人全先举,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惠,居民。被告王唤唤,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彪与被告胡惠、王唤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胡惠、王唤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彪撤回对被告胡惠、王唤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心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寇兆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