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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商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方张淳与陈根良、方桂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张淳,陈根良,方桂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1051号原告:方张淳。被告:陈根良。被告:方桂娴。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张淳诉被告陈根良、方桂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等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张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保全费382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90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程鸿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