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法民初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黎庆举与金方华、贵州省桐梓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庆举,金方华,贵州省桐梓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1091号原告黎庆举,女,1928年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委托代理人冯於平、钱世其,桐梓县公职律师办律师。被告金方华,男,1960年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委托代理人缪进贵,贵州崇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省桐梓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住所地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镇河滨北路国土局7楼。法定代表人罗云飞,系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胡龙,贵州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庆举与被告金方华、贵州省桐梓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令狐昌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成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