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焦民三终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河南现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天鹅型材有限公司、焦作市澳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现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天鹅型材有限公司,焦作市澳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三终字第000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现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淮河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李自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超,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许鹏,河南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天鹅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产业集聚区沁南园区(沁阳市沁南工业区工业路东段)。法定代表人拜存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当智,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澳华置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百间房派处所南。实际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中路东方宾馆院内*楼。法定代表人景海波,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闫全喜,河南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现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天鹅型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鹅公司)、焦作市澳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华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天鹅公司于2014年4月1日向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4)山民一初字第000275号民事判决,现代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现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超、许鹏,被上诉人天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当智,被上诉人澳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闫全喜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一初字第0027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路 林审 判 员 范炳鑫代理审判员 金 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