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滴法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周万恒、周万杰、周万纯与苑忠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万恒,周万杰,周万纯,苑忠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滴法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周万恒,男,195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建工委**组。申请执行人周万杰,男,196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洗煤厂六委*组。申请执行人周万纯,女,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大半道中心委。被执行人苑忠君,男,汉族,无职业,现被羁押于鸡西市第一看守所。周万恒、周万杰、周万纯申请执行苑忠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4)鸡中法刑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周万恒、周万杰、周万纯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苑忠君应支付申请人周万恒、周万杰、周万纯案款295,875.00元,执行费4,338.0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295,875.00元未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对此申请人表示认可,现向执行法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滴法执字第2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江吉涛审判员 刘子坤审判员 赵成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