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初字第00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康平颜与湖南富金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大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平颜,湖南富金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大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0690号原告康平颜。被告湖南富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嘉雨路488号泊爱蓝湾博思苑幢N单元204房。法定代表人宋早韶,总经理。被告湖南大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嘉雨路488号泊爱蓝湾博思苑幢N单元203号房。法定代表人宋早韶,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平颜诉被告湖南富金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大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湖南富金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大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进行公告送达,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依法通知原告康平颜办理公告费手续,但原告康平颜至今未至本院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参照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康平颜负担。审 判 长 唐 琳人民陪审员 庞昌阳人民陪审员 康代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亚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