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南商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张志超与嘉兴无尽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超,嘉兴无尽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南商初字第352号原告:张志超。被告:嘉兴无尽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本贵。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超与被告嘉兴无尽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利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丹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