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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廖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791号原告廖某,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被告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廖某负担。审判员  李兆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