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爱平与被执行人谢勇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平,谢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王爱平,女,1965年6月8日生,汉族,住昆明市官渡区世纪城华春苑*号楼*单元****房,身份证号码:6325211965********。被执行人:谢勇,男1960年11月6日生,汉族,现住兰坪县营盘镇黄登水电站水电四局项目部职工宿舍,身份证号码:6325211960********。关于申请执行人王爱平与被执行人谢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8日作出(2009)官民一初字第18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王伟平、谢勇连带偿还申请人借款167000.00元后经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委托兰坪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67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谢勇系兰坪县营盘镇黄登电站水电四局项目部的员工,但谢勇已于2015年3月18日离开工作岗位,请病假前往大理治病,病假至今年的10月份,病假期间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发放病假工资,且谢勇已达到退休年龄,本人已向单位提出退休申请,并于2015年11月份办理相关退休手续,无法查明谢勇退休后的生活住所,又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规定,裁定如下:兰坪县人民法院(2014)兰执字3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志斌执行员 :和志萍执行员 : 杨 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桥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