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豫法立民申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黄金彩再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黄金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民申字第000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黄金彩。法定代理人:黄志文。再审申请人黄金彩不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立终字第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黄金彩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魏    超审 判 员 路    平代理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金溪(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