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山民三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杨涛与被告烟台允恒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涛,烟台允恒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山民三初字第195号原告杨涛,男,199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委托代理人韩波,山东楠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允恒食品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法定代表人任大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日剑,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浩然,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涛与被告烟台允恒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杨涛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杨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涛负担。审判员 冀文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蕾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