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靳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732号原告靳某某,男,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王某某,女,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城区。本院受理原告靳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4日依法向靳某某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提示卡等文书,已通知靳某某预交案件受理费,但靳某某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靳某某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俊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淑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