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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一初字第00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方向东与储方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向东,储方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民一初字第00287号原告:方向东,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岳西县。委托代理人:方鲁生,安徽方鲁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储方吉,男,198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岳西县。原告方向东与被告储方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元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林储焰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根銮、张厚莲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向东委托代理人方鲁生到庭��加诉讼,被告储方吉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方向东诉称:储方吉于2013年1月19日向方向东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于2013年2月19日归还。借款期限届满后,储方吉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故起诉请求判令:一、储方吉偿还方向东借款100000元及违约金(2013年1月19日至2013年2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2013年2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储方吉承担。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方向东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方向东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的身份事项;2、借条原件,证明储方吉借款及违约金约定的事实。储方吉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经审查,方向东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性,其效力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储方吉于2013年1月19日向方向东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方向东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元),借款期限自(借款日期)2013年1月19日至(还款日期)2013年2月19日止,本息一次还清。如逾期不还除按前述利率支付利息外,逾期之间另按本金金额的日4‰承担违约责任。”借款期限届满后,储方吉未偿还借款,方向东遂诉来本院。本院认为:储方吉向方向东借款,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已成立借款合同关系。合同中关于借款金额及还款期限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借款到期后,储方吉未按约还款,已构成违约,故对方向东要求储方吉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方向东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主张逾期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关于其主张借款期限内违约金的诉求,因无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储方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方向东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2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方向东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860元,由被告储方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储焰人民陪审员  张厚莲人民陪审员  张根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吴 滔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