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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寿商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建德市佳丽涂料有限公司与叶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佳丽涂料有限公司,叶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寿商初字第106号原告建德市佳丽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航头镇北八村。法定代表人周建祥,总经理。被告叶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英立,景宁畲族自治县新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佳丽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德市佳丽涂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叶挺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建德市佳丽涂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终结前撤回对被告叶挺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德市佳丽涂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叶挺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19元,由原告建德市佳丽涂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翁 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文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