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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槐民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丁,王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槐民初字第00014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被告王某丁。被告王某丙。案由:赡养纠纷。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等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27日诉至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不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长  吴秀琴审判员  吴晓清陪审员  李晓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丙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