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槐民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丁,王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槐民初字第00014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被告王某丁。被告王某丙。案由:赡养纠纷。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等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27日诉至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不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长 吴秀琴审判员 吴晓清陪审员 李晓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丙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