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照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逄玉成诉朱世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逄玉成,朱世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照民初字第54号原告:逄玉成,男,197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告:朱世利,男,197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逄玉成与被告朱世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逄玉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2元和诉讼保全费5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洪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鹏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