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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照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逄玉成诉朱世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逄玉成,朱世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照民初字第54号原告:逄玉成,男,197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告:朱世利,男,197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逄玉成与被告朱世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逄玉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2元和诉讼保全费5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洪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鹏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