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00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张爱荣与李程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荣,李程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436号原告:张爱荣,女,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沈涛、胡红密,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程程,男,199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荣与被告李程程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爱荣在法定期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闻志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