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2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洪楠与廖山峰、陈瑞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楠,廖山峰,陈瑞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2196号原告洪楠,男,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海南省文昌市。被告廖山峰,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陈瑞梅,女,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楠与被告廖山峰、陈瑞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以需补充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合法的,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志勇代理审判员 杨丽芬人民陪审员 李爱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夏怡茵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