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民初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齐河华茂纺织有限公司与赵立山、赵海英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民初字第1059号原告:齐河华茂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建国,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松,齐河焦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赵立山,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祝阿镇赵井村182号。被告:赵海英,女,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城区齐晏大街38号19排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河华茂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立山、赵海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5年5月13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立山、赵海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左立富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河华茂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被告赵立山、赵海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齐河华茂纺织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于俊丽审判员 祝玉娥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房 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