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让执字第6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马先智与丛书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先智,丛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让执字第615-1号申请执行人马先智。被执行人丛书。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商初字第3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抵偿所欠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商初字第34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贵群代理审判员 崔会会代理审判员 韩庆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源:百度搜索“”